这种经济社会伙伴关系体系一般简称“社会伙伴关系”,以自愿的原则为基础:历史上发展起来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合作大多数是非正式的,而且不受法律制约。
社会伙伴关系不仅仅限于劳动关系的调解。集体劳动合同都是由代表雇主的商会各个下属机构和代表雇员的奥地利工会联合会签订的。据估算,私有经济领域的 90 %到 95 %员工都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奥地利社会伙伴关系的特色在于它渗透了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所有领域。因此,奥地利是统合主义的典范,统合主义是指广泛、协调的利益代表系统。
四大利益集团
不仅仅是狭义上的利益代表机构,而且还是服务于其成员的劳资协议伙伴和利益集团组织。此外,它们还以各种方式立足于奥地利的政治体系。这些协会是雇主和雇员法定的利益代表机构,实行义务会员制,但奥地利工会联合会是采用自愿会员制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