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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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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有發展完備的互助合作體系。主要經濟利益團體彼此間以及企業、政府間都有合作機制。這種合作關係不但使得奧地利在二次大戰後能順利重建,也成為日後經濟成長、社會穩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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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在社經議題上互助合作的模式俗稱「社會夥伴」,屬於自發性質,並沒有強制性。各利益團體的合作模式與時俱進,大部分屬於非正式性質,法律也沒有管制。

社會夥伴體系不只處理產業關係;工商企業聯邦總會的所屬相關單位經常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內容,工會聯合組織則是和勞方談判。據估計有 90-95% 的民營事業員工都簽有團體協約。

奧地利社會夥伴體系的特點,就在於涵蓋社經政策的所有層面。因此奧地利已經公認是統合主義的最佳典範,也就是能照顧到各團體的利益,而且居間協調。

奧地利的四大代表組織包括:

這些組織不只是狹義的利益團體 (例如薪資、價格談判人員和替成員提供服務的遊說掮客)。這類組織也以多種方式深入奧地利的政治制度。工會聯合組織是登記有案的學會或組織,而上述三個聯邦總會組織則是自治單位,依公法規定相關人士必須強迫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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